

摘自《雅昌艺术博客·徐唯辛·日志》
有着明确的惩办反革命罪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在这之前,如果不考虑种种临时的规定,比如《公安六条》等等,对“反革命”的判罪的依据就是一九五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办反革命条例》了。此条例没有细目,统而言之为: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以本条例判罪。”
考虑到汉语象形文字转意上的随意性及单音节字自由运用的特色“破坏”与“推翻”所能涵蕴的定罪面就很难说了——当然这是个语义学界绝对争不出个所以然的问题,好在自《条例》公布以来的案例尚存,只消作一点属于算术式的分析,就足够了。现在我们享受的是《刑法·第一章》,它下领十三条款,规定得明白多了。
将近十年了。在公众的记忆里,自一九七六年清明的大逮捕之后,如果西单民主墙算一次、卖情报给台湾的那两个半人算一次,一九八五年秋天北大学生与警察有了一点小磨擦之后抓的一个历史系的学生也算一次的话,十年间,尚不见出现过轰动社会的政治犯案。
几乎没有政治犯的十年,在中国,自一八四○年以来,大概是头一回。如果联想到中国的当权者这百年来对有着不同思想与政治信念的人之残忍与恣意,这十年,竟是平安得可以载入史册了。
政治犯案在中国,与它的文明同样久远。
如果把鲧算作“凑职”的话,最早的载入史册的政治犯,恐怕就是商汤了。“不多德而武伤百姓”的桀,先是把“修德”的汤“召而囚之夏台”,后来掉以轻心,放了。汤东山再起。“率兵以伐夏桀”,弃甲曳兵的桀后悔不迭——“吾悔不遂杀汤于夏台,使至此。”这里的“修德”与否当然是后人的评价,因为当时并没有公认的、全体民众必须共同遵守的标准。
不但奴隶制的时候,就是到了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由于“朕即法”,对政治犯的判断也只有一条:“忠”或“不忠”。有名的酷吏如郅都、杜周等,亢直也好、从谀也好,甚至暴挫擅磔、酷比蝮鸷,指的其实是他们的手段,并非量刑的标准。著名法家韩非虽然废了贵族的世袭分封,主张无论干部还是军官,都要自基层一级级选拔上来,最基本的政治标准仍是“上之所是,人皆是之;上之所非,人皆非之”;直到公车上书,讲的还是治民之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原则未动摇,人权的观念尚未萌生,政治犯的标准仍然只有一个——犯上。
辛亥之后,民国诞生,《暂行新刑律》不再提“上”,只提“国”。对政治犯罪有了新的规定:内乱、外患、泄露机务;处罚是:徒刑、流刑、遣返;有死刑,但交一笔款即可了事的也有。
对李大钊的审判开始时是合于法律程序的:组成合议庭,并据他“崇信并宣传共产主义”,论以煸惑罪,顶多内乱罪。但“谳上”之后,“斥之为失,出,悉改科死刑。”杀与不杀,还是张大帅说了算——绿林出身的张作霖别说懂法,连字都不识几个。
李大钊等人从容就义之后十个月,《中华民国刑法》颁布了。
随着日寇的进犯,中国人能享受到的思想与言论自由越来越少,恰如食物与燃料。《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与《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分别于一九三一和一九三七年颁布,规定“凡是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式宣传抗日、举行游行等,视为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军警得立即逮捕,并得搜捕嫌疑犯。”
中国现代史上有名的几大政治犯案,依据的全是这套条文。到了一九四七年底,《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匆匆颁布。这是二十世纪以来刑罚最严厉的一部,死刑的范围极大。不过话说回来,权责们何苦费这套文字功夫呢?宋教仁、廖仲凯、史量才、李公仆、闻一多,不都是从暗处噼叭放几枪就解决了吗?
志士们的鲜血,洒遍了中国近代史以来的每一页,妇女们毫无例外。
可以说,中国妇女,从她们走出家门、进入社会的第一天起,就不曾将自己的聪慧与果敢仅仅局限在教育、保健、福利等“合于妇德”的有数领域。为寻求更加光明与合理的社会,她们不曾因自己身体的柔弱与环绕膝下的娇儿有过片刻的犹豫;当权者当然也不曾因这同一理由而对她们施予稍多一点的仁慈。
她们的牺牲都很英勇。而且,都那么年轻。
[
本帖最后由 太子丹 于 2008-10-5 08:36 编辑 ]